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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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交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號原告 葉雅紋 被告 陳進財 被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良宗 上列被告等因102年度審交簡字第6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劉瓊雯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