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宜弘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載之「 張宜宏 」係誤寫,均應予更正為「張宜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張宜弘姓名誤寫為「張宜宏」部分,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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