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7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7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五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共計5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
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3月3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99年9月3日為止已滿六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於99年10月11日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定期間,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簡文清┌────────────────────────────────────┐│附表:99年度除字第73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5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180││├──┼────────────┼────────┼──┼──┼──┼──┤│003│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153││├──┼────────────┼────────┼──┼──┼──┼──┤│004│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159││├──┼────────────┼────────┼──┼──┼──┼──┤│005│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股票│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