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6號聲請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梁致騰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萬0,0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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