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9號原告 陳德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栗肇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4萬3,3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請陳報被告栗肇奇本件車禍事件相關刑事案件之案號,以供本院調閱案卷。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