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號原告 蔡明衛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違反性騷擾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華奕超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耿珮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