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7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755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彭金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仟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彭金隆於民國93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95年03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04日止累計276,969元正未給付,其中92,878元為本金;184,00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彭金隆於民國89年07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89年07月19日起至民國94年07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5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04日止累計186,258元正未給付,其中56,702元為本金;113,603元為利息;15,95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彭金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6月04日止累計396,759元正未給付,其中107,272元為消費款;285,88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75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彭金隆│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05%│││92878││6月05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彭金隆│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5%│││56702││6月05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彭金隆│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07272││6月05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