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字第3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桃簡字第31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30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乙○○共同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各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乙○○係夫妻,被告甲○○為坐落於桃園縣○○鄉○○路○○○號建築物之所有人。被告2人於民國98年3月前間之某時,在上址合法建築物之4樓頂及2樓之左方、後方分別另行加蓋高度約180公分鐵皮屋之違章建築,經桃園縣政府工務處於98年3月3日派員稽查認定屬於實質違建,並張貼公告通知應立即停工,定於98年3月10日前執行拆除。並於98年3月17日由桃園縣政府工務處派員執行強制拆除完畢。詎被告甲○○、乙○○竟共同基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之犯意,於上開實質違建經拆除完畢後之98年4月間之某時段,共同在上開上址合法建築物之4樓頂及2樓之左方、後方,違反建築法之規定,分別重建高度約180公分之違章建築物。經桃園縣政府於98年
5月18日派員複查時獲悉上情。案經桃園縣政府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乙○○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而前開違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之事實,並有卷附之桃園縣政府98年6月5日府工違字第0980212847號函、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稅籍證明書影本、桃園縣政府處理興建中違章建築聯合稽查通知單影本2份、該通知單公告情形與執行拆除情形照片16張、桃園縣政府98年4月6日府工違字地0000000000號函影本(函知派員拆除完成)、張貼該通知情形及該違章建物之照片
5張可稽。本件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斗所為,均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渠等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尚屬輕微,所生危害程度亦小,犯罪後均為前開自白,態度尚佳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