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73號原告 陳宜擇 被告 高柏鈞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0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法官王榮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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