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竹簡字第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竹簡字第86號原告 徐劉菊梅
徐文紹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被告 黃耀震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6月15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新竹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提出與訴外人 徐榮域 訂立之租賃契約。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