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15號原告 蔡震福 被告 詹麗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請預估兩造修繕漏水合計須支付之費用),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及向新竹市地政事務所申請新竹市○○○路00巷0號1樓及新竹市○○○路00巷0號2樓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伊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