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4號上訴人 許智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春吉 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84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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