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32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林素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衛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體陳明請求不同利息、違約金利率之期間為何?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