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844號聲請人 劉然陳嘉德 之繼承人聲請人 陳伸吉 即陳嘉德之繼承人聲請人 陳智豪 即陳嘉德之繼承人聲請人 陳麗晶 即陳嘉德之繼承人聲請人 陳玫玲 即陳嘉德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補正詳載各張股票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公示催告聲請狀。
二、請具狀補補正全體聲請人簽章。
三、請提出陳嘉德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台端於12月18日陳報士林地院家事庭聲請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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