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9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9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909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溫成祥溫凌翔李珮璇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債務人溫成祥即溫凌翔(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李珮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具狀陳明債務人姓名。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書記官游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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