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保險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10號原告合鑫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陳合順 訴訟代理人 謝宏仁 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義陽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原告為責任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起訴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應為「訴訟有無理由」,而非「當事人不適格」之問題。
二、本件仍應就原告請求有無理由加以調查:
㈠、訴外人 王賢斌 是否為原告之「受僱人」?
㈡、事故發生時王賢斌是否「執行職務」?
㈢、原告有無受王賢斌補償之請求?
三、本院另函請兩造以書狀提出證據,並敘明有何證據請求調查,請務必遵期提出書狀,110年10月18日庭期預計傳喚證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書記官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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