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199號聲請人 黃慶偉 相對人 陳振榮 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聲請之憑據,非本票不得聲請本票裁定,故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影本,並以其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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