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1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民國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處之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原確定判決所處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並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一三五六號解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