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469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哲明
吳文釋
武維揚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武維揚部分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辯論終結;被告許哲明、吳文釋部分於112年11月13日辯論終結,並均定112年12月5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