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81號
原告 利桂松
被告 李嘉凱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廖慧娟
法官陳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81號
原告 利桂松
被告 李嘉凱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廖慧娟
法官陳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銘宏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