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7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1708號債權人意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白娟 即城市醫美診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ꆼ提出本件利息起算日之依據(查狀附出貨單載出貨日起三個月到期匯款)。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