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6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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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1695號債權人 王庚煌皇泰油漆工程行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旭宏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旭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若
有誤載或更名,請更正之,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確認 高宏銘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其住居所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皇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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