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16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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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16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1696號債權人 李明瑞 債權人 廖麗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照鈞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ꆼ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ꆼ提出債務人王照鈞與聲請人相關債權之證明文件。
ꆼ確認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