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40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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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4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40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白鏡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1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相對人白鏡建設有限公司非發票人且其亦未背書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10月25日
書記官沈銘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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