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2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21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一一○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玉文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九八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原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五日屆滿,因該日為休息日,故以此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葛映嵐~F0~T48┌──────────────────────────────────────────────────┐│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二一一○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永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三0七0六~八││叁│叁仟││├─┼───────────────┼──────────────┼────┼───┼────┼───┤│2│永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三九一九一~二││壹拾│壹萬│││││00│││││├─┼───────────────┼──────────────┼────┼───┼────┼───┤│3│永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D─0四一0八0~九││壹拾貳│壹萬貳仟│││││一│││││├─┼───────────────┼──────────────┼────┼───┼────┼───┤│4│永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D─0六八四三四~三││伍│伍仟│││││八│││││├─┼───────────────┼──────────────┼────┼───┼────┼───┤│5│永利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叁│叁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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