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3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231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時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63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時庭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所載「(共價值新臺幣〈下同〉568元)」,應予更正為「(共價值新臺幣〈下同〉528元)」;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三)第1行所載「及贓物照片1張」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時庭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所為上開二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竟仍不思以正當途徑取得財物,再次以竊取之方式獲取財物,影響他人財物之管領權,且本次所竊取之財物價值非低(價值各合計528、6,328元),贓物未據被害人領回,本件所生危害非淺,被告所為應予非難;惟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又被告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一切損失,有和解書1份附卷可參,堪認被告顯有悔悟之意,復參酌其領有中度精神障礙之身心障礙手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而經濟狀況為貧寒(參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基本資料),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且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黃乃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6322號被告王時庭女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巷0弄0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時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一)民國102年12月13日晚間9時45分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內,乘該店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由該店店長 王丞豪 所管領放置在貨架上之舒潔衛生紙2串(共價值新臺幣〈下同〉568元),得手後未結帳即行離去;
(二)同年月15日凌晨1時24分許,在上址店內,以相同方式徒手竊取王丞豪所管領放置在貨架上之草本茶樹洗手乳、PNY行動電源2顆、曼秀雷敦維他命潤脣膏、曼秀雷敦軟膏、歐博士蜂臘護脣膏、UNT指甲彩PR065、UNT指甲彩PR040、UNT指甲彩RU020、UNT指甲彩SY035、UNT指甲彩LJ090、UNT氨基酸潔顏霜、MFC心燦漸層頰彩、MFC粉餅03柔膚色、MFC粉餅盒、MFC蜜粉定粧、MFC礦物飾底乳、MFC礦物BB霜2瓶、MFC晶耀雙色眼影盒、MFC唇飾底膏、MFC晶耀蜜口紅、MFC艷蜜脣膏、NRK公主嫩唇蜜等24項商品(共價值6,328元),得手後未結帳即行離去。嗣經王丞豪發現店內物品短少並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帶,而得知竊嫌特徵,即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王丞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時庭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王丞豪於警詢時之指證;
(三)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0張及贓物照片1張在卷可資佐憑,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先後2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末請審酌本案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表達宥恕不予追究之意等情,有和解書影本1紙在卷可按,據此請求予以從輕量刑,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檢察官鄭淑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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