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4年4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5年3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