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0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0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京育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代表人胡榮宗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28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京育國際科技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及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罰金新臺幣参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第92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