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0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黃勝祐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度執聲沒字第100號、104年度執字第6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勝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黃勝祐因竊盜案件,於民國104年6月2日繳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四千元後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黃勝祐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四千元,由其自己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而被告交保後逃匿之事實,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函文報告書影本附卷可按,被告既經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足認顯已逃匿。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即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