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1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馬煌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馬煌前犯傷害致死罪,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上更(一)字第2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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