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1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濬鴻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經貴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再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74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6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3年度少侵上訴字第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光照
法官謝宏宗法官蔡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