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保險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保險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保險上字第7號上訴人 廖繼裕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高馨航 律師複代理人 林桂如 被上訴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訴訟代理人 田佳禾 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龍海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6年7月12日上午10時20分在第31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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