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一六號C
原告志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八七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肅法官蘇重信
法官王浦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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