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上易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八八號C
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即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莊安田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清溪
法官林永茂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嚴巧花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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