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191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蘭福 債務人 賴冠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貳佰柒拾壹元,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