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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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9號抗告人 王秀琴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卓素貞 間聲請回復原狀事件,聲請停止執行,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日本院所為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得上訴。此項利益數額,業經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命令自民國91年2月8日起增至150萬元。又同法第484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所稱裁定,係指屬於本訴訟事件之裁定,其事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及其他裁定,其本案訴訟事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者而言。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111年3月2日所為111年度聲字第89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本案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027號裁定核定為47萬4,336元,未逾150萬元,依上開規定,自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所為裁定亦不得抗告。是抗告人就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6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李昆曄法官楊舒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9日
書記官常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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