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31號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務人曾美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肆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柒仟參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參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參佰參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㈣、新臺幣參仟陸佰參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㈤、新臺幣陸仟柒佰零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㈥、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