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361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蕭智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上媛福運小客車租賃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福運小客車租賃行於109年12月間之登記負責人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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