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361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蕭智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上媛 即福運小客車租賃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福運小客車租賃行於109年12月間之登記負責人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361號
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蕭智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上媛 即福運小客車租賃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福運小客車租賃行於109年12月間之登記負責人資料。
中華民國114年6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