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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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破字第22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葉玲萍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破產宣告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抗告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