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00號原告 蔡金聲 訴訟代理人 黃楓茹 律師被告 陳舒婷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00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下稱系爭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且兩造亦當庭表示同意本件於系爭另案訴訟確定前,先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等語,是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經於民國113年1月22日裁定命在系爭另案訴訟事件終結並確定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系爭另案訴訟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告確定,有本院調取該案全部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丁于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