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6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445號原告 李品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冠易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此裁定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12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