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969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訴訟代理人 彭永勝
被 告 劉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607元,及自民國95年2月15日起至民
國95年3月2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5
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
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志■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