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醫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醫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醫字第35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鎮彥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王鎮彥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黃澤 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9,280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99,3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上訴利益金額部分得抗告,並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書記官蔡毓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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