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8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869號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滕佳珍 債務人 林后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捌佰伍拾元,及其中參萬伍仟貳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