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1486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張庭維 律師債務人 黃芷娟 即 黃鈞蔚 之繼承人
黃秀如 即黃鈞蔚之繼承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劉瑾樺 即黃鈞蔚之繼承人債務人 黃士元 即黃鈞蔚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鈞蔚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捌仟零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陸佰捌拾柒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壹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仟柒佰零柒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