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4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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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412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加宇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晉銘 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賴信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0月31日109年度訴字第34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其新臺幣(下同)39萬7887元,及自110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39萬78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2月6日星期二前(含當日)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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