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簡字第493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彥銘
被 告 黃 國強 即國強商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鳳簡字第49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5月2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蔡佩珊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柒佰捌拾參元,及
自民國95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1%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及繳款明細
表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蔡佩珊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