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5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394號強制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所載(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所載(詳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陳述:被告並未侵害原告,原告亦未受損,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丙○○被訴強制罪等案件(本院96年度易字第394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照前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遭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劉謹翊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