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9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93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楊隆順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玲華┌───────────────────────────────────────────────────┐│附表:98年度除字第93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天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0ND041618││1│1000││├──┼───────────────┼──────────────┼────┼───┼────┼───┤│002│天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0ND041619││1│1000││├──┼───────────────┼──────────────┼────┼───┼────┼───┤│003│天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0ND041620││1│1000││├──┼───────────────┼──────────────┼────┼───┼────┼───┤│004│天仁證券股份有限公司│80NX001705││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