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債務人乙○○
號5樓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1、重行以司法院當事人書狀表格05之「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提出內容完整同金額正確之債權人清冊。
2、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3、債務人自民國96年2月起迄今,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表(須含交易金額)。
4、債務人應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查詢費新臺幣(下同)100元,並提出繳款證明影本,供本院函查債務人集保戶往來證券明細及其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相關資料。
5、債務人自96年2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不得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6、提出債務人自98年1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並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供何人居住,如何分擔租金及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人收入證明,及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室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8、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例如個人生活費或雜費)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配偶或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
9、提出 劉欣翰 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是否與債務人同住,如何分擔居住費用。
10、提出 劉穎穎 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又劉穎穎已年滿23歲,有謀生能力,顯無受債務人扶養權利,且於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致其每月收入無法履行前置協商還款條件之情形下,更應於課餘時間賺取薪資,以分擔家計。關於劉穎穎每月8000元之扶養費,不得列入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債務人並應表明若經開始更生,是否同意免除對劉穎穎每月8000元之扶養費。
11、提出應受扶養人 劉金德陳嬌鳳 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98年5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二人是否領取老人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
12、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及劉金德、陳嬌鳳所有扶養義務人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如何分擔對劉金德、陳嬌鳳之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3、債務人配偶甲○○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自98年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
並說明如何與債務人分擔家庭共同生活必要費用及劉金德、陳嬌鳳之扶養費。
14、債務人已年滿53歲,且勞工保險投保年資已屆滿21年,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老年給付。債務人應說明預計於何時請領,係一次請領或按月請領,分別得請領之金額。債務人並應表明所請領金額於扣除債務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後,是否同意用以履行更生方案。
15、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依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萬4558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不含居住費用之個人生活費即高達1萬2000元,若含居住費用則為3萬1500元,已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顯未撙節支出,有不當浪費之情。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含房租、水、電、瓦斯等費用),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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